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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深圳某新能源装备公司发现1批涉嫌侵犯其“一种侧向上下舟装置”专利权的光伏生产设备即将出口,货值人民币1079万元,向深圳海关提交知识产权保护申请。深圳海关审核后立即启动依申请保护程序,对该批货物实施布控并中止通关。鉴于货物涉及专利技术特征复杂、案件社会关注度高,且当事双方对侵权事实争议较大,深圳海关所属大鹏海关联系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创新引入技术调查官协助执法。依托其专业协助,海关查验人员精准锁定实货查验目标,科学制定外勤查验方案,严谨实施查验取证和扣留程序。这一创新举措既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货物装卸损毁、延期交付等风险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目前,权利人已依据海关查验取得的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作为全国海关系统首次成功引入技术调查官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的典型案例,由技术调查官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协助海关对设备中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结构部件进行查验取证,在保障权利人查看货物权利的同时,也进一步压缩查验时间,保障了发货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技术调查机制对海关保护措施的专业支撑作用,为海关系统深入开展专利权保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对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24年3月,上海海关所属外高桥港区海关在对1批出口太阳能组件查验时,发现737件申报为“无品牌”的太阳能组件,涉嫌侵犯“SUNTECH及图形”商标权,货值人民币24.38万元。随后上海海关进一步梳理太阳能组件等光伏产品出口信息,又查获涉嫌侵犯“JINKO”商标权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共计2480件,货值人民币109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以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为代表的外贸“新三样”,凭借新技术、新产品,收获出口新优势,体现了我国出口新动能由中国制造逐步向中国创造迈进。光伏产品作为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新能源应用电源端,已逐步成为稳外贸的“新名片”。海关围绕“品牌知名度大、侵权现状严重、侵权线索较为明确”等要素打击侵犯商标权的光伏产品,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综合运用“风控+综合+现场”的联动处理机制,打击侵犯专利权的光伏产品,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及转型升级动力,为外贸“新三样”产品高质量出口贡献海关力量。
2024年7月,杭州海关所属义乌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使用“SKF及图形”商标标识的钻头590600个,以及使用“DORMER”商标标识的钻头59300个。由于这批钻头数量多、估值高,海关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经权利人确认,该批钻头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办案人员敏锐察觉发货人补充提交的涉案钻头采购交易清单及转账记录仅为8万元,与市场一般行情存在较大差距,判断8万元仅为定金,而非货物真实成交价格。海关及时固定买卖合同、货运委托协议等涉案关键证据,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侵权鉴定、涉案价格认定等工作,积极推动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2024年10月,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批钻头价值人民币95.57万元。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4月,厦门海关所属泉州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13.91万袋酸汤粉、味精、炸鸡粉等调味品使用“KNORR”“AJINOMOTO”商标标识。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查办案件的同时,厦门海关聚焦“入口”侵权商品,组建专家团队开展专题侵权风险研判,筛查通关数据及案件信息,对航线特点、物流走向进行全面分析、提炼高风险侵权特征,对重点商品加强布控分析,同年6月、11月再次查获侵犯“AJINOMOTO”“Maggi”商标专用权的鸡精共21.36万袋。
2024年7月,海关总署建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协作组机制,各地海关共享信息、共研线索,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格局。泡泡玛特作为中国潮流文化“出海”的代表企业,随着中国文创IP在全球影响力提升,相关产品在东南亚国家供不应求,被侵权风险急剧上升。本案中,海关鼓励文创企业开展海关备案,提升维权效能,通过跨关区协同执法形成打击侵权保护创新的强大合力。该案是海关纵深推进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护航文创产品“出海”的典型案例。
2024年国际性体育赛事密集,体育用品被侵权风险加大。2024年1月,广州海关所属南沙海关在对某贸易公司申报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ERREA”“KIPSTA”等商标标识的足球1.3万件,货值人民币41.5万元。查发该案件后,广州海关对进口自相同国家的同类货物进行梳理及布控,同年7月,广州海关所属番禺海关在对另一贸易公司自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使用“MOLTEN”商标标识的足球3079个,货值人民币10.1万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均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立案调查后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黄埔海关接到权利人举报,称有1批侵权运动鞋即将从该关申报出口。黄埔海关充分发挥数据资源和数据模型两大核心优势,借助海关智慧风控海运轨迹监控分析功能,实时追踪集装箱轨迹。发现该批货物已装船离港正运往香港后,黄浦海关通过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联系香港海关对该集装箱实施监控拦截,香港海关查明该集装箱已转向深圳出口,随即将该信息通报深圳海关,深圳海关进一步查明该集装箱中途换船后,成功查获使用“TIMBERLAND”等商标标识的侵权运动鞋13000余双,货值人民币23.58万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强化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针对侵权货物漂移新趋势,粤港两地海关在跨关区、跨区域联合执法方面迅速共享风险信息,层层实施布控拦截,合作开展案件调查,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合作机制。本案是粤港两地海关密切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海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职责担当。
2024年9月,中非合作论坛峰会在北京成功举行,《中非合作论坛—北京行动计划(2025—2027)》提出,“扩大与非洲国家海关在通关便利、执法和能力建设等领域合作,共同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同年9月,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非专项行动(2024)”。上述案例充分展现了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效,强化了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了中国品牌和“中国制造”在非洲国家的良好形象,是海关践行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服务大国外交的集中体现。
2023年12月,南京海关所属新生圩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141件球衣等货物使用了“MANCHESTER CITY 1894及图形”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4240.85元。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符合《裁量基准(三)》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数量二百件以下且价值五千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3年12月,天津海关所属新港海关在对1批出口货物查验时,发现有72辆自行车使用“FOREVER”商标标识,货值人民币9299.06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案件调查期间,《裁量基准(三)》公布施行。海关调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八条规定的“进出口侵权货物数量五百件以下且价值一万元以下,当事人书面承认货物为侵权货物,自愿放弃侵权货物并交由海关依法处理的”初次违法可以不罚情形,于2024年1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履行不得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义务,并予以教育。
2024年4月,大连海关所属大窑湾海关在对1批出口轴承查验时,发现其中10套轴承使用“NTN”商标标识,价值人民币1444元。经权利人确认,上述货物为侵权货物。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案发前一年内曾两次因出口侵权货物被海关处罚,符合《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因违反《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于2024年6月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25%罚款的行政处罚。